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通路14号合肥高新创业园3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3784B。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73.41元(其中支付工资4823.4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