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2民初3199号
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南侧富旺小区**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肇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洁,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栖,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贺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民主巷**,住所地:贺州市民主巷**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良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贺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59元,减半收取1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 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苏 玲
书 记 员 汤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