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599号
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澄湖西路1299号永通商业街1区23幢二单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60853129
法定代表人:杨佑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宗水生,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宗水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宗水生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资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宗水生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