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建红,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慧仙,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60853129。
法定代表人:杨佑成。
原告李建红、曹慧仙与被告***、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5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4日,申请人李建红、曹慧仙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并撤回起诉为由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723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红、曹慧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