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建红,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慧仙,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60853129。
法定代表人:杨佑成。
原告李建红、曹慧仙与被告***、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5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4日,申请人李建红、曹慧仙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并撤回起诉为由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723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红、曹慧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