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723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人:***,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60853129。
法定代表人:杨佑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50000元的不动产、车辆、车位、银行存款、股权、公积金、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350000元的不动产、车辆、车位、银行存款、股权、公积金、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匡宗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