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7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60853129。
法定代表人:杨佑成。
***、***与***、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赣0112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不动产、车辆、车位、银行存款、股权、公积金、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不动产、车辆、车位、银行存款、股权、公积金、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匡宗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