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13***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PP2018XXXXXXXXXXXXXXX的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邓正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毛祖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