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门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7125号之一
原告: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
法定代表人:祝金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门窗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王港镇东市街**iv>
法定代表人:张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门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90元,减半收取计1,090.45元,财产保全费1,540.60元,均由原告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翠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佳
书 记 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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