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门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7125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393号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祝金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门窗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王港镇东市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浦东门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6日出具(2021)沪0115民初371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经撤诉结案,申请人上海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门窗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门窗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12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左翠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佳
书 记 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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