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安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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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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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595号 | ||
原告上海固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久安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被告工作人员。 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固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久安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固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尚欠案外人北京某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某路1378号某大厦加固工程项目工程款人民币96360元,2009年3月6日,北京某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被告一周内付清上述欠款,但被告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636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4280.55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委托案外人北京某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某路1378号某大厦项目加固工程进行施工,2007年1月22日,双方就加固工程进行了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为246640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工程款150280元,尚欠工程款96360元一直未付。2009年3月10日,北京某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被告其已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96360元转让给原告。被告于翌日收到该通知书。因被告未付款,致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久安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固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96360元及利息人民币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2.8元,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6.4元,由被告上海久安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09年9月20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7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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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吴 煜 | |
书 记 员 | 常彩玲 | |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