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9财保51号
申请人:广西国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谊路58-12号办公楼2层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国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文明,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川,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财富商城(陈二全出租铺面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朱光前,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国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国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3517元的财产。
申请人广西国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0220450110010402000053保单保函,作为本案申请诉前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国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234517元的财产。上述查封期限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为两年(即:从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8日)。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毁损、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违者负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保全费1737.59元,由申请人广西国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高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岑桂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