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29民初1314号
原告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财富商城陈二全出租铺面第**。
法定代表人朱光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京宝,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春利,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国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谊路58—12号办公楼第二层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昭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明,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国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庹正堂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倪景森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宝、被告委托代理人韦昭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的《爆破服务协议解除合同》。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爆破一体化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提供合法的工程合同、各种合法证件等,供被告办理爆破服务和民爆物品购买及运输等手续。由于爆破资料达不到公安机关基本要求,爆破项目作业许可未获审
批。2019年10月16日,被告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列支虚假费用,诱骗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被告订立《爆破服务协议解除合同》,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对合同进行履行,不存在实际损失。被告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被告广西国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爆破服务合同后,被告进行爆破工程的前期准备,8月28日租用百色市右江区旺甸瑶族乡六介屯处的民爆物品仓库用于存放炸药,2019年9月25日向公安机关提供储存仓库和工作人员资料进行申报,经右江区公安分局审批并开具了购买许可证、运输证许可证,购买9吨炸药和1万发雷管,运至仓库存放。后因原告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公安机关要求,项目未获审批,双方经结算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解除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8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爆破一体化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办理田西高速公路高龙乡取料场工程项目审批材料,被告负责提供爆破服务。因原告办理项目未获公安机关审批许可,致使双方签订的爆破服务合同无法履行。2019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爆破服务协议解除合同,同意解除双方8月13日签订《爆破一体化服务协议》,被告租用民爆物品仓库、炸药、雷管购买储存,爆破作业人员配备以及办公等共产生费用59.5万元,由原告承担40%共计23.8万元,被告自行承担60%共计35.7万元。2020年10月21日,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没有产生实际费用为由,向本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本院撤销双方2019年10月16日签订的爆破服务协议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爆破一体化服务协议后,在不能履行时,双方是否产生损失问题,要查清这一法律事实,必须对该一体化服务协议进行审查质证,否则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就本案而言,
双方签订爆破服务协议解除合同后,原告主张被告在签订解除合同时使用的田西高速高龙料场爆破项目费用表是虚假的,但又未能提供该费用表存在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故原告认为被告以欺诈行为,诱骗原告签订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个方面内容。主要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十五类合同。本案原告请求撤销的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就签订爆破一体化服务协议即服务合同不能履行时,就解除合同和损失问题达成的处理协议,该协议既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八方面主要内容,也不在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合同之内,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处理协议履行问题的矛盾纠纷进行了协商解决,一方不履行的,可就原纠纷提出新的协商解决办法,该处理协议无论撤销与否,最终解决双方纠纷要对双方原签订的服务合同进行审查质证,看双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从这个角度看,当事人就某一矛盾纠纷达成的处理协议,不具有司法可诉性,一是此类矛盾纠纷处理协议不具备完整的经济合同特征,二是最终要对当事人原纠纷进行处理,三是无论对司法资源还是对当事人都是一种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因不能履行《爆破一体化服务协议》而达成的《爆破服务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庹正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倪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