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汇鑫益环保声学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9956号之二
原告:青岛汇鑫益环保声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周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峰,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鑫益环保声学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汇鑫益环保声学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琦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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