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2303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兵,董事长。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2)沪0151民初4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收到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系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