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405号
原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2303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琦绿,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布龙路468号宏扬大厦三楼东。
被告:深圳亚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28层。
原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亚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沈天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