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42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飞,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7831582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2303室。
法定代表人:陆海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炎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