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沪0151民初543号
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
法定代表人:严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上海港沿经济小区)v>
法定代表人:陆海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45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3,21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起诉日止),两项合计104,66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一家专门从事石材销售加工的公司。2020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Z-CGHT-HXLZ-2020-007),约定原告供应各类石材至被告施工的项目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红星美凯龙西门处,合同约定金额为171,4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批供货,最后一批送货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被告现场项目经理签收并认可的原告货物总金额为277,252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已确认的送货单。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已支付货款175,800元,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01,45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210元,两项共计104,662元。因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支付方式:被告于2022年2月25日之前将票据号码为13022XXXX136820220127161162972、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XX有限公司、承某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二、如因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瑕疵导致原告无法主张票据权利的,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需在2022年5月2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货款101,452元;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计1,197元,由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四十三条……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