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沪0151民初541号
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
法定代表人:严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上海港沿经济小区)v>
法定代表人:陆海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3,420元(按年利率4.2%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日止),两项合计43,2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一家专门从事石材销售加工的公司。2019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Z-CGHT-20),约定原告供应各类石材至被告施工的项目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历城区XX路与鸭西路交汇处。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7月1日交付了被告所需材料。被告项目经理茅某以微信方式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了签字的送货单。至今,被告尚某39,8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货款28,000元;
二、如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可以按照39,800元的金额申请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上海闽岚石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四十三条……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