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649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3YHCXT,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新城大道137号25幢111号3层。
法定代表人:谷京谊,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崔浩,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7831582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2303室。
法定代表人:陆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叶小平,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陆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