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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鑫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5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xx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xx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南xxx与被执行人上海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5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23年10月1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xxx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xxx向申请执行人海南xxx支付材料款1549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494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执行费2224元,总计157168元(利息另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xxx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x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x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xxx财产以人民币157168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