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3763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88号1幢3359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L15层07-12单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2059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慷。
被告:赵慷,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818号403室(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佳君,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赵慷、**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