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骏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48号
原告:上海骏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6层。
法定代表人:胡俊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2059室。
法定代表人:赵慷。
原告上海骏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骏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骏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国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缪凯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