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8174号之一
原告:***,女,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赵慷,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303室。
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2059室。
法定代表人:赵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佳君,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赵慷、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霞
书 记 员 蒋啸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