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5484号
本院2021年5月31日对原告***与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14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0,666元,减半收取20,333元,由原告***负担2,402元,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31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0,666元,减半收取20,3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5,333元。由原告***负担2,992元,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41元”。
审 判 员
徐 芬
书 记 员
朱 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