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鸿基装潢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傅家街65号308室b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城北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鸿基装潢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仍由原审法院审理。上诉人称,合同履行地应包括实际履行地和约定履行地,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以实际履行地为准。本案实际履行地在闵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安装其承接的上海国银花园空调,合同履行地应为上海国银花园。由于该处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无悖,现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