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480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