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禾美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初字第1474号
原告上海禾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禾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禾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禾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代理审判员秦岭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祝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