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12551号之一
原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
法定代表人:喻家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香大路****iv>
法定代表人:何洋。
原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4元,减半收取为3967元,保全费2606元,共计6573元,由原告上海鸿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庆海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四
见习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