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37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众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XXXXXXX元,违约金150000元,诉讼费79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工业区揽工路XXX号房地产因涉他案由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现暂无法提出评估、拍卖。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涛
代理审判员*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