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91民初93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3099室。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号396幢7、8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4000838654。
法定代表人:郭胜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9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50876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并查封担保人黄智芬、罗飞祥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开发区××大道××缇××小区××#楼××单元××室房屋。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508767万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黄智芬、罗飞祥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大道6616号香缇溪岸小区17#楼1单元1403室房屋的查封。
审 判 长 匡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上官小放
人民陪审员 阎  慧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