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91民初9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3099室。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号396幢7、8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4000838654。
法定代表人:郭胜苗,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50876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50876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黄智芬、罗飞祥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大道6616号香缇溪岸小区17#楼1单元1403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匡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上官小放
人民陪审员 阎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