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6民初6968号
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阜华领秀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9115081N。
法定代表人成学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陵陵、王清,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和,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阙林威,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陵陵、王清,被告**和及其委托代理人阙林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自行垫付的医疗费11748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74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6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668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2510元;3、判令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172.50元;4、判令无需支付被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月入职我公司,派遣于武汉市黄陂天河机场从事洒水车司机工作。被告受伤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被告自己不愿意购买社保,并且收取了社保补贴。综上,仲裁裁决部分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和辩称,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原告没有为被告购买保险,也不存在支付社保补贴的事实,应当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被告因工受伤的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导致被告离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原告**和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再次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
证据2、银行流水。证明被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及原告未足额按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事实。
证据3、收条、住院医疗费发票等。证明被告受伤后医疗费均由自己垫付,原告收取治疗费发票金额共计41224.61元,通过报销后返还被告29476.23元,尚欠11748元医疗费未补偿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和与2017年1月入职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和入职后,受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派遣至武汉市黄陂天河机场从事洒水车司机工作。2018年8月6日9时许,**和在驾驶洒水车外出工作途中发现刹车不灵,在进行检查过程中刹车片弹簧蹦出击中其脸部和眼部。原告受伤后在黄陂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日,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日,共用去医疗39608.61元,连同后期治疗费1616元,合计41224.61元。其出院记录诊断为:左眼球挫伤、左侧眶颧颌骨骨折、左眼睑皮肤裂伤、左侧视网膜震荡。2019年7月1日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和当日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现认定为工伤。2019年9月18日武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武劳鉴结字(2019)2704号结论通知书,被鉴定人(**和)工伤的致残等级为七级。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鄂劳鉴字【2019】540号再次鉴定结论书,被鉴定人**和鉴定结论为七级(本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和与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在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的平均工资为4057.5元。2019年10月11日**和再未到原告公司工作。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停薪留薪期工资37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在与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自2017年1月入职到2019年10月11日离职,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两年六个月,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三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原、被告双方认可**和平均月工资为4057.5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12172.5元(4057.50元×3个月)。
**和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支付**和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如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个人工资。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享受10%的医疗补助。**和于2019年10月11日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40%。2018年度武汉市黄陂平均工资6139元。**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2747.5元(4057.5元×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3668元(6139元×20个月×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3668元(6139元×12个月)。同时,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及康复费…。**和因公受伤后,其支付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共41224.61元,扣除从商业保险中报销的29476.23元后,剩余的医疗费11748.38元(41224.61元-29476.23元),应当由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附件1:《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结合**和七级伤残程度的事实,认定**和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16230元(4057.5元×4个月)。扣除湖北中楚物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资3720元,还应支付12510元(16230元-3720元)。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时间满一年的,失业后发放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时间,增发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因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给**和缴纳失业保险,致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应当向**和支付失业保险金。因其主张的6000元失业保险金,未超出法定的应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本院认定其失业保险金为6000元。综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不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提出的为**和购买意外险报销的35000元应从支付的款项中扣减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37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2172.5元,失业保险待遇6000元;
二、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74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6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6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510元;
三、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和医疗费11748.38元;
四、驳回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款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指定的给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