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3815号
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阜华领秀中****。
法定代表人:成学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波,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20]第18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为原告的(2020)鄂0106民初13814号劳动争议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诉讼。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