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4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2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系争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大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从上海大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及提供依据来看,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无不当,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若违反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则为无效。因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