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52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建政路**。
法定代表人:严广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润诚,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合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
法定代表人:林文辉,局长。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交通运输局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合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251893.68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还款3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王礼兴
审判员 罗远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