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高工程有限公司

***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合高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3民初3969号
原告:***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龙潭产业园龙腾路与南北一号路交叉东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061730058M。
法定代表人:莫则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达斯,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合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建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248380。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合高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柏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管青龙
书 记 员 林紫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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