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高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裕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合浦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21民初1329号之一
原告:广西裕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南五里1号春天球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08364613X0。
法定代表人:韦辉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瑞红,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宇,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合浦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建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248380。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原告广西裕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裕融公司)与被告**、合浦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裕融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裕融公司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裕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73,减半收取2736.5元,由原告广西裕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秦宏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发强
书 记 员 黄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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