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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530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陈宅村27号。
经营者:**,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陈宅村27号。
被告: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车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