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山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88010900。
法定代表人曹明耀。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港都茗宅11幢205室。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20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于2020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66226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06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得胜
审 判 员 薛天祥
审 判 员 赵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刘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