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特104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大润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因大润公司对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甬保税劳人仲案字(2021)125号仲裁裁决确认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大润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