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1220号之二
原告:***,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保全费3398元,共计7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