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418号之二
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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