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4执保554号
申请人: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8217075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4MA1MTE4864,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629286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若房产被拍卖则保全相应的拍卖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的厂房已经被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在泗洪县人民法院的厂房拍卖款1629286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胡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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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