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2执10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1707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222号079幢4-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华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4059982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国安巷6号(2-76)室。
法定代表人:*金元。
被执行人:*对庆,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华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12执10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