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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5531号
原告: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222号079幢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8217075N。
法定代表人:李岳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耀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南工业区南洋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70748816A。
法定代表人:陈宗国,董事长。
原告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耀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珊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一瑾
代书记员朱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