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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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7975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78212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崇寿镇绿色加工基地南园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8217075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8-1-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2023年6月15日,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正在就本案所涉债务进行清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圣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