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504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
法定代表人:陈昌宏,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中加双语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9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08.20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房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