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当涂县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21民初3881号

原告: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百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563281246。

法定代表人:陈昌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娟,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当***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翠竹小区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7042304A。

法定代表人:谢长伟,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峰公司)与被告当***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娟到庭参加诉讼,永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400元(以36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从2020年7月19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利息为5400元。并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6%支付利息),合计3654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了当涂县“闻声书苑小区”工程项目,因工程需要,双方分别于2015年12月20日、2016年6月23日、2018年1月24日签订三份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分别将该小区中一期、二期1#-2#绿化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所有工程量。双方于2019年1月25日进行结算,原告工程款共计1148800元,被告已付510000元,尚欠原告638800元。结算后,原告就该欠款多次向被告催要,2020年1月19日被告负责人谢德兵承诺该欠款超出半年不付及计算利息。之后,被告又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余下工程款360000元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原告就上述欠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付。综上所述,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永和公司承建当涂县姑孰镇闻声书苑小区工程项目。2015年12月20日、2016年6月23日、2018年1月24日,永和公司(甲方)与百峰公司(乙方)分别签订了《闻声书苑一期绿化工程施工协议》、《闻声书苑二期绿化工程施工协议》、《闻声书苑1#-2#楼绿化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永和公司将闻声书苑小区相关绿化工程交由百峰公司施工。涉案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并移交。2019年1月25日,永和公司与百峰公司进行了结算,确定工程款总计1148800元,永和公司已付510000元,尚欠百峰公司638800元。2020年1月19日,永和公司在结算单上载明“超出半年不付应计算利息”。至2020年6月24日,永和公司仍欠百峰公司工程款360000元,永和公司出具一张欠条交百峰公司收执。百峰公司催要欠款未果,以致成讼。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并经庭审举证、查证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百峰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主要提交了《闻声书苑一期绿化工程施工协议》、《闻声书苑二期绿化工程施工协议》、《闻声书苑1#-2#楼绿化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移交单》、《绿化工程计算清单》、《收据》等证据材料。永和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材料,依法视为放弃抗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百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确认永和公司与百峰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永和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构成违约,显属不当。百峰公司要求永和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的主张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当***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0元,并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1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11元由被告当***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民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