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百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35065563281246。
法定代表人:陈昌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护河镇青山村,统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00MA2NOQRD03。
法定代表人:蒋雪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1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中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中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马鞍山百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50000元、利息39000元,合计18900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3253元由被执行人安徽中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仅发现其名下有零星存款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安徽中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限高系统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521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昭平
审 判 员  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