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6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万勇,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肖雪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2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4910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若干,本院已对查明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其账户内余额较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存星
审判员  梅 勇
审判员  叶华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剑锋